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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(2006/11/03)偵結,檢察官陳瑞仁認定總統陳水扁、夫人吳淑珍涉嫌以自己及他人消費的發票,詐領國務費一千四百八十萬八千四百零八元,依貪污治罪條例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」,及偽造文書罪嫌將吳淑珍起訴。

入此案的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、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、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三人因涉偽造文書、偽證罪被起訴,檢方求處緩刑;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董事長李碧君、總統府前機要室主任曾天賜兩人分涉商業會計法、稅捐稽徵法、偽證部份,獲緩起訴處分。

本案有關機密外交的關鍵案情,檢方認為,總統陳水扁所稱,此經費有用於「外國公關公司」、「資助海外民運人士」兩件秘密工作,這兩件經查屬實,不過核銷過程於法不符,涉及偽造文書罪。


檢方認定總統夫婦涉及貪污部份,則為總統陳水扁提出的六件機密外交工作,其中透過曾天賜持國務機要費支付給所謂從事秘密外交工作者「甲君」九百萬元一事造假。


另外,吳淑珍、陳幸妤、陳致中、趙建銘等第一家庭成員私人購買的鑽戒、服飾及宴客等合計一百八十餘萬元的消費發票用來核銷國務費,陳水扁應訊時,指部份禮品是要餽贈給夫人吳淑珍,部份則是委她代買物品致贈他人。


不過,檢方認定,吳淑珍是私自消費,案發後總統再「追認」此項餽贈,於法不符,第一家庭成員指代買禮品致贈他人及招待飲宴部份,總統夫婦無法交代受贈及邀宴對象,因此被認定涉及貪污。


至於扁、珍涉及偽造文書部份,在於吳淑珍持李碧君等人購買的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包括SOGO、一○一及微風廣場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來核銷國務費中的「非機密費」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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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ekih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